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版权局已正式向我公司下发“省油1号”及《省油1号产品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两项知识产权保护登记证书。
《省油1号产品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原文链接,点击查看:
http://www.aerhi.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8&id=21
需要了解的用户可以登录中国版权局网站扫码查询,二维码可以在中国版权中心网站找到
http://www.ccopyright.com.cn/index.php?com=com_noticeQuery&method=worksList&optionid=1220
扫码后关注公众号,点击“微平台”—>“登记公告”—>“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可按作品名称“省油1号的标识”,或著作权人“云南正能环保科技股份笀㡨썟춋紀”作为查询条件,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结果。
该两项知识产权保护期为2013年10月12日起至之后的50年,即至2063年10月12日。在此50年保护期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该两项知识产权的都属于侵权违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将被责令停止侵权、道歉并处以违法所得(即销售额)一至三倍的赔偿及罚款……
目前云南某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盗用我公司两项知识产权,同时盗用我公司的几百张图片、十几个视屏丧心病狂侵权违制售假“省油1号”长达一年多。
我公司已聘请了国内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开展维权,一场中国环保界最高侵权赔偿案的官司即将打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部分摘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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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